2008年4月2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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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和谐的圆梦曲
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金全

  大学生开办盗版光盘地下厂
  虽然是大学本科毕业生,但蒋卫忠的事业在义乌发展似乎并不顺利,这么多年打拼下来,存款只有区区几万元,看到别的同学或升官发财或小有成就,蒋卫忠暗自焦急起来。“有什么办法能够快速赚钱呢?”这个问题总是缠绕着他。
  2006年,一个偶然的机会,蒋卫忠发现了一条致富的捷径,那就是加工制作盗版光盘。为了了解如何运作,他特地上网查询,发现干这行不但需要一大笔资金,而且风险很大,但看到有高额利润,蒋卫忠就顾不得这么多了。
  当年11月,他找到了昔日的同学张纯红和金孙明,商谈合作事宜。见有钱好赚,张纯红和金孙明纷纷表示愿意出资分红,但不想参与具体管理事项。就这样,三人一拍即合,金孙明出资5万元,蒋卫忠和张纯红分别出资1.5万元。
  说干就干。2006年11月10日,蒋卫忠在义乌经发大道一公寓楼里租了一套房,到广州的电脑城买了5台索尼牌的刻录机。而后在金孙明的陪同下,到广州音像市场进了两万张空白光盘。最后,到劳动力市场找了几名工人。就这样,一个非法刻录盗版光盘的地下加工厂就开张了。

  吸引社会资本扩大规模
  蒋卫忠将眼光投向儿童市场,他刻录的盗版光盘都是一些小朋友欢迎的动画片,有《虹猫蓝兔七侠传》、《迪迦奥特曼》、《游戏之王》、《龙珠GT》、《数码宝贝》等。
  据其中的一名打工者交代,蒋卫忠使用的刻录机每次可以同时刻录9张光盘,只要四五分钟就能刻录完一批。没过多久,两万张盗版光盘就这样被炮制了出来。
  接下来便是销售。2006年12月11日,蒋卫忠印制了一批名片,上面写着“提供图文设计、制作VCD”等字样,发送到批发市场玩具和卡片摊位。蒋卫忠想,这些摊主经常需要发放一些动画片作为赠品给客户,或许他们能够为自己带来一些业务。果然,几天后,就有人和蒋卫忠联系购买盗版的动画片。
  生意开始启动后,蒋卫忠打算扩大规模,提议增加资金。可自己和两个同学的本钱有限,于是他们开始寻找投资人。2007年3月初,金孙明将蒋松喜介绍给蒋卫忠,并商定蒋松喜以15万元资金入股。

  民警巡查露端倪
  毕竟干的是违法的事,蒋卫忠也心虚,并时时保持警惕。有一次,一名打工者带老乡到加工点玩,被蒋卫忠撞见,他立马发出通牒:今后不准再带老乡等无关的人来玩。
  由于刻录光盘会发出刺耳的噪音,邻居一家不堪骚扰,于是向蒋卫忠的房东投诉,这也引起了他的警觉。因为害怕被发现,他决定搬家,同时考虑到自己正想扩大规模,就想搬到农村,不仅可以找到大一点的房子,还能够避人耳目。
  于是,他租了义乌市城西街道横塘村一户农家的整个二楼。因为时间紧,连房东的名字叫什么都没有问清楚,就付了定金。2007年3月11日,蒋卫忠退掉了原来的房子,和工人一起将刻录设备和材料都搬到横塘村准备继续加工光盘。
  谁知,3月13日上午,蒋卫忠和蒋松喜前往新的加工点,发现屋内没人,而且钥匙怎么都无法打开房门。原来,就在前一天的晚上,因为村里来了新面孔,城西派出所的民警上门检查,竟发现屋内摆放着刻录机和大量光盘,于是立即查封了这些物品,并更换了房间的门锁。蒋卫忠等人的发财梦也就此破灭。
  经义乌市检察院起诉,近日,人民法院依法宣判:4名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,蒋卫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张纯红、金孙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、缓刑三年,蒋松喜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、缓刑三年。

  创业不能走歪路
  经办此案的检察官王雪莲说,录像作品与文字作品、音乐、电影电视、计算机软件一样,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精神文化产品,是人们借以表达自己思想、情感的人类智力劳动成果。录像作品的创作者、制作者、出版者、发行者在出版发行的过程中,投入了人力、物力、财力,进行了独创性的劳动。合法出版发行的录像制品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,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发行。
  为此,继2004年12月两高联合出台司法解释,大幅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“门槛”后,2007年4月,两高再次联合出台新的司法解释,将“门槛”降低一半。根据这一司法解释,以营利为目的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、音乐、电影、电视、录像作品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,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(份)以上的,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“有其他严重情节”;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(份)以上的,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“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”。
  而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,“有其他严重情节”的,侵权人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“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”的,侵权人将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  蒋卫忠等4名案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,在未获录像作品的著作权人、制作发行单位许可的情况下,非法大量复制热门影视剧的光盘并出售,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,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,应受刑罚处罚。